再婚登记带身份证户口本,后另外带离婚证或判决书,后者一般用不到有时需要证明未婚。 1、户口本中未婚再婚应当有记录。 2、户口本中有“婚姻状况”一栏,依法应当据实填写。具体的填写要求为: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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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结婚需要带的证件是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除此之外还需要带上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审查后满足结婚条件的,依法发给结婚证。
离婚再结婚需要的证件: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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