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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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遗赠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和剩余财产后才能执行。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执行遗赠。遗赠执行前,应当先用遗产偿还遗赠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清偿后,遗产仍有剩余的,再执行遗赠,同样,如果债权人知道遗赠人死亡,遗产被分割,有权要求受赠人用所得遗产偿还债务。
公司破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体如下: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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