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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2008年5月与陈女结婚,2009年2月,儿子足月出生,因为两人没有婚前性行

2019-05-15 17: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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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旭佣律师

2019-05-15 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由于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双方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由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双方分手时,另一方应该退还彩礼,如果其不退还,当事人有权起诉。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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