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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合同,可申请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撤销的条件是: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提出主张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法院或仲裁机构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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