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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 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模式在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败诉方承担模式,二是各自承担为主,特别申请为辅模式,三是各自承担为主,明确例外规定模式。 理论上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 (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 (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 (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 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一般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支付,比如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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