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遭受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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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不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是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的,则孩子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打人的孩子的监护人承担。
小朋友在幼儿园磕伤,幼儿园有责任。小朋友在幼儿园磕伤,说明学校可能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需要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以及各种其他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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