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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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人新换得的房屋重新签订房屋抵押协议;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可以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老百姓拆迁有问题应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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