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按30天计算,底薪/30*实际上班天数(包括休息日法定日)+加班费[加班费=底薪/30/8*加班时间*加班比率(假设每个8个小时)] 2、按22天计算,底薪/22*实际上班天数(不包括休息日,包括法定日)+加班费[加班费=底薪/22/8*加班时间*加班比率(假设每个8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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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有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有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有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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