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2、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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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 1、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2、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若是同意申请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在7天之内作出决定; 3、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4、期满后,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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