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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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采取刑事拘留。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由公安机关行使。但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采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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