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主要有两种类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这个规定看起来貌似受损害的只可能是银行而非企业,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者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这样一来,有过“前科”的企业再想贷款就困难了。 (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其二,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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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的风险有车辆无法过户,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要对车辆进行优先受偿。以车辆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为担保人肯定要承担债务偿还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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