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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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释放,但可以根据侦查结果,提出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核,还可以继续组织侦查,若查无其它新的犯罪事实,应当撤案。以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及其它有关规定。
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般而言指的就是当地县级公安局局长。因此,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按照程序来说是需要公安局局长负责进行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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