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以及相关解释,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盗窃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刑法在盗窃罪一条解释中,规定盗窃伍佰元至两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符合盗窃罪关于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要素。另外就是年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年满18周岁成年人,是指其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比如说某1988年8月5日出生,则其作为法律上年满18周岁的日期应当是2006年8月6日零时开始。也就是说,案发时,不满18周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1,在犯案时依然是未成年人。 2,就分赃数额来说,依然是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3,虽然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系自愿与行动,故而是团伙犯罪,而非胁从。所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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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如果盗窃数额到达巨大的,即使盗窃未遂,仍然构成犯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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