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今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该条作了如下解释:“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由此,要认定为工伤,除了是在上下班途中外,还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交通事故”,即你必须是骑车(自行车或电动车),否则,你也是走路的话就构不成交通事故;二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由交警事故认定书证明你是非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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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仅限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他不受主要责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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