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对偷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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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税款不一定加收滞纳金。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需要缴纳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法定追征期要求补缴的,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的税款不都加收滞纳金。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需要缴纳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法定追征期要求补缴的,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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