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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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形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严重违法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转移资金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仍然具有法人资格。
以下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会被吊销: 1、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2、已经依法注册,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3、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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