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央行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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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个人信用记录: 1、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查询请求来查; 2、通过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时,由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报告交给个人来查。
需要调查被告财产信息并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一般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查询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信息: 1、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去工商局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一般都会有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 2、查询被告的房产,可以委托律师去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一般要去被告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房管局先查询被告的房屋坐落信息及房屋登记信息的存根,然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查封、抵押信息。 3、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银行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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