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实际操作程序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应有关诉讼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1、申请人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等;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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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即可;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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