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明确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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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按照劳动和就业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不能认定成工伤。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若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的,也属于劳务关系;若退休人员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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