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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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规定: 由孩子的父母双方来承担,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是: 1、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定; 2、抚养费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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