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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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的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损害公司利益; 3、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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