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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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对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3、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6、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7、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不受居委会管理。业委会,是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自助自管机构。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为居民服务的机构,不同在于业委会仅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而居委会是为整片地区居民服务的机构,而且居委会具备一定的政府职能,比如民警工作站、党务工作站等。业委会单纯为本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代理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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