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自用成品油消费税返还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的申报程序 (一)备案 集团公司在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先准备以下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附1); 4、《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情况表》(附2); 5、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等。 上述材料中,《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集团公司应每年年初向当地专员办报送。其他材料在集团公司及所属油(气)田企业发生以下变化时,由集团公司及时向所在地专员办更新材料并重新提请备案:油(气)田生产企业名单发生变动,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生变更,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等。 (二)申请审核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的应退消费税,集团公司可一次性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申报时要报送申请退税文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以及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2、自2011年7月1日起,供应给油(气)田企业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自用油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油(气)田企业要设账单独核算。各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季度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一次。在申请退税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申请退税文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有关情况说明》(附4)、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其中,附4后应附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油(气)田企业公章。 集团公司应对报送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均须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同时,要制定集团公司内部成品油使用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进一步规范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自用成品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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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现瑕疵员工是没有赔偿责任的,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由产品的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但生产、经营者已经告知产品瑕疵,并且瑕疵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最高可以获得原产品价格的十倍赔偿标准,比如说自己是五十元购买的此产品,那么维权成功以后有可能获得的赔偿就是五百元。但是消费者面对有些商家对有质量的产品不进行处理,甚至都不尊重消费者提出的一些合理的要求,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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