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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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不得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反悔,但是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具体情形包括: 1、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在发现之次日起二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4、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一旦签订,无以上特殊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轻易反悔。
一般情况离婚协议书不可以反悔。但以下情况是可反悔的: 1、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可以变更。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便不能变更了。 2、如果关于财产的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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