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就你现在的情况来看,女方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及孩子的意愿及你抚养孩子的优势都可是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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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能妨碍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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