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房屋赠与登记手续办理的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房屋赠与登记手续办理的税费标准如下: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3、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具体税费标准以当地政府部门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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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
农村房产赠予要按照下列顺序办理相关的手续: 1、赠予人到乡镇国土所提出房产证赠予申请,并提交房产赠予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要过户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房屋的产权切实属于过户申请人,其有权赠予他人; 3、由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进行勘查测量、并进行实地调查、最后,所有信息无误时,对全村村民进行房产过户公告; 4、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在经过形式审查与实地调查,确保无误后,上报国土局审核,并由其注册登记; 5、最后国土局向村民颁发新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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