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以上户口。 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一种行政性收费。 但是在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也就相当于罚款,只是称呼不同而已。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计算。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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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2015年开始上户口与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挂钩,新政策规定孩子不管是不是超生都可以落户,不管是否交了罚款,公安机关都要给办理落户,不能像以前,不交罚款公安不给落户,公安部明文下令禁止把社会抚养费和孩子上户口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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