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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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如下:从主体条件来看,公司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行为过错为故意;从行为上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体化的行为;结果要求,公司人格否认应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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