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起诉。被告住所地,首先是被告的户籍地,其次才是被告本人离开住所地并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由于有着条件的限制,所以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并且实践中需要在起诉阶段就提交这种证据以备审查,证明目的是“此人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个证据要想取得,说简单也简单,说困难也困难,如果当地社区或派出所愿意给出具证明,那么拿到法院就可以被法院认可,但由于出具这种证明需要完全出于当地社区或派出所的自愿,并不是出于当地法院的要求,所以原告能不能拿到这个证明很难说,有的很顺利,有的很困难,有的根本不可能拿到。所以不能向法院提交“对方当事人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那么只能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去起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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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一定要去被告所在地。诉讼管辖是很复杂的问题,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类型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原告都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是个人的,住所地为经常居住地,即其在户口所在地之外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是的,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不能在其他地方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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