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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担保有利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债务承担有两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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