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厂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a.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b.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c.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f.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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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承担下列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以及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的义务。
租赁物坏了,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则由承租人维修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则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损坏谁承担责任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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