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针对交通事故诉讼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直接受理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因为保险公司也是赔偿义务主体,所以是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但是在实际起诉中一般都是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因为两者都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是赔偿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