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实在国内离婚的话,就是正常的离婚程序,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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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在出国出境前,必须向境内一方住所地或者居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必须提供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本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涉外婚姻离婚的办理方法如下: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起诉书,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起诉书内容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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