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运营线路设计符合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方便出行;(二)站台、站牌、停车保养场按照规划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面积,加强日常管理、养护,做到设施齐全,标志规范,信息准确,养护及时,站区整洁;(三)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车身内外保持清洁卫生,标识统一规范,尾气排放达标;(四)驾驶员、乘务员操作规范,服务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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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汽车长途客运线路需要根据客运线路跨县、跨省不同来确定,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从事客运线路经营,应当提出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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