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修养期间,员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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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后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员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之后,员工可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员工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和支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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