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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起诉离婚过程: 1、起诉时,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以及证明对方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材料,如一般伤害照片、病历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录音、聊天记录、保证书、悔过书等。他们也可以是书面证人证言; 2、立案时,证据不全的,立案后可以继续收集。有的证据,如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和询问记录、伤害鉴定报告等,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前无法取得的,可以在开庭后申请法院发出调查取证。对于家庭暴力,可以在诉讼请求书中分别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但也可以要求更多的财产。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由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力、损害后果和家庭财产的数额来确定和判决。
遭受家暴起诉离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而言,家暴离婚时需要如下证据: 1、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5、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同时可以进行伤情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家暴的证据。 6、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同时,家暴受害者一方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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