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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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有权变更子女的姓,但是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才能更改。法律规定,父亲或者母亲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同时,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想跟谁姓跟谁姓,可以从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的姓氏。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可以改变姓名。我国高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不用非要子女改变原用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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