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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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有以下这些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遵守以下义务:除过失性辞退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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