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金应支付的费用目前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女职工生育、流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挂钩。二、生育医疗费: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三、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特别提醒的是,生育保险金支付是有前置条件的。另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才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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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三方面: (1)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2)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3)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 (1)违反相关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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