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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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涉外婚姻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1.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出国人员同国内一方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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