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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毒品犯罪的行为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8、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行为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吸毒违反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触犯刑法,所以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吸毒会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只有非法持有到数量以上的吸毒者才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容留他人,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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