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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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房屋补偿费;2、周转补偿费;3、奖励性补偿费。
一般包括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般情况下,草房每平米1900元;砖瓦房每平米2400元;预制砖砼结构每平米2800元;楼房每平米则是补偿3300元等。具体补偿价格还是以实际政策为准。可以根据房屋面积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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