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这与具体的伤情是否严重没有任何的关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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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只要是上班时间因为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而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作出判断。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据此形成工伤认定结论。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此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通过实地调查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能采信。最后,如果经认定机构实地调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主张,并且各自提供的材料及证据都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职工提供的证据,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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