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被刑拘后开庭。需要通知家属。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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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后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内开庭。具体以传票上的开庭时间为准,立案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时间、给予被告答辩的时间。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在立案后40天左右会安排开庭,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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