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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婚,但对方户口不肯迁走,我现在拖延给抚养费,要求对方户口迁走后再给予抚养费这样做正确吗请问?

2019-05-29 18: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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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玉律师

2019-05-29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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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想迁户,如果对方不给户口本,可用以下方式解决: 1、当事人可以在确认户口本确在对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 2、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 3、可以在户口本上改为非亲属关系。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确认户口本确在男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 2、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在户籍部门补发时将户口顺便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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