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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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与一般合同效力大致相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相关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使用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资质的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借款的;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借款的;以及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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