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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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有: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
合同中的预付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这种方式是不利于买方的,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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