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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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的孩子可以判给女方: 1.孩子还处于哺乳期的。 2.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 5.男方有不良嗜好。 6.8周岁以上的孩子希望随母亲生活的。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方式:原告写好诉状,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自己无法搜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择期开庭。开庭时,先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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