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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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理由具体有: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就算是没有理由,感情确已破裂的话,也是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
诉讼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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