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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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其他股东股份,若是有限公司的股份,应当签订合同,不需要经过其余股东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变更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了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增持股票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若有人提出异议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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